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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红与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博翰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杨向华。朱红与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朱红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奖金、差旅费等共计78572.8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通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的款项78572.8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朱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