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仲义诉被告袁喜春、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老头沟空心砖厂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义,袁喜春,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老头沟空心砖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906号原告:王仲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喜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老头沟空心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义诉被告袁喜春、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延边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老头沟空心砖厂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义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8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王仲义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慧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