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巧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王巧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王巧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王巧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芬,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证件号码130603197508160922。被执行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建华大街1157号。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街。被执行人安彬,地址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胡月,地址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安建刚,地址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王永清,地址保定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王巧芬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保立民初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巧芬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彬、胡月、安建刚、王永清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2696.6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