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坝沿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与李克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坝沿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李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2048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坝沿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中桥三巷54号。组织机构代码:H4188329-6。诉讼代表人:马青祥,该清真寺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克峰,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克峰存款、收入85626.9元(其中本金84460元,执行费1166.9元);二、被执行人李克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