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恢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万文静、陈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静,陈积华,薛飞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756号申请执行人万文静,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积华,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飞銮,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万文静与被执行人陈积华、薛飞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号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4569号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1689元,剩余部分案款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75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