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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乾安县百合苑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与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百合苑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282号原告:乾安县百合苑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丹青街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玉芹,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勇,大安市人,户籍地:大安市,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百合苑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