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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汪亚群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群,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910号原告:汪亚群,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敏,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汪亚群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亚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亚群以与陈伟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亚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汪亚群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