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天津天创管理咨询策划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天津天创管理咨询策划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43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创管理咨询策划中心,住所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5508。法定代表人:杨健。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天津天创管理咨询策划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彤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