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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向东与许俊洁、方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东,许俊洁,方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795号原告:方向东,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和,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洁,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尚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方向东诉被告许俊洁、方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方向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方向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尚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向东撤回对被告方尚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