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向东与许俊洁、方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东,许俊洁,方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795号原告:方向东,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和,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洁,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尚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方向东诉被告许俊洁、方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方向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方向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尚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向东撤回对被告方尚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