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龙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龙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12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锦溪支行19×××92账户内的工资存款,并已扣划执行169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某。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