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晓东申请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东,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东,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被执行人:董国强,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雷翔,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建华,所在地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被执行人:马翠娟,所在地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东与被执行人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172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在银行的存款94058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银行存款本金94058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国强、雷翔、张建华、马翠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