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何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何雪春,刘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法人代表李方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雪春,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小妹,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何雪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雪春、刘小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雪春、刘小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