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瑞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瑞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547号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春江花园春江路5-70、71营业房。法定代表人:俞苗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鑫,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堂,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