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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晓雪执行岳福佳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雪,岳福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黄晓雪,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岳福佳,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229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岳福佳于2016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黄晓雪货款21万元。逾期不给付,则给付黄晓雪货款本金23.16万元并从2016年2月7日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238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38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宁民初1229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