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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艳诉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孟凡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038号原告:王艳,现住榆树市。被告:孟凡双,56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已经将12400元偿还,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