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艳诉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孟凡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038号原告:王艳,现住榆树市。被告:孟凡双,56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孟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已经将12400元偿还,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