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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0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剑林与黄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林,黄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246号原告何剑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432。诉讼代理人谭斌,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序阳,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7210。原告何剑林诉被告黄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9000元,原告现场交付现金39000元,被告订立借条确认收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序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持有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何剑林借给黄序阳人民币39000元作生意周转用。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发生前我认识被告大概两年了,是同行,做汽配生意。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我在我店里(佛山市禅城区车世家汽车用品行)现金交付给被告。出借资金是我做生意赚来的。39000元是借款本金,不含利息。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很熟,且被告承诺半年还清,没有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且原告就借款的交付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以上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中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起诉视为催告,被告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39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序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剑林清偿借款本金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黄序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