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428号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2号。法定代表人郭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女。被告段磊,男。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段磊系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105元整,多次索要,至今未归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0105元;2、本案所产生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据原告提交的诉讼证据,被告段磊在原告单位任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任职期间,被告以竞谈项目保证金、项目中标服务费、差旅费报销等各项费用从原告公司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发票、报销凭证,原告财务人员进行记账制作记账凭证,现原告持上述材料主张借款债权。另查,2016年4月,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申请人段磊诉被申请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雁劳仲案字【2015】1323号裁决书。因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劳动争议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现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被告段磊在任职期间因从事工作项目出具的借款单据,向被告主张借款债权,双方的经济往来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争议应通过法定的劳动争议纠纷程序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