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晓桃、侯锐与泸州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桃,侯锐,泸州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财保10号申请人:徐晓桃,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侯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州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小群。申请人徐晓桃于2016年10月17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阳区庆园路共计15套电梯公寓价值274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阳区庆园路共计15套房屋(价值274万元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徐晓桃、侯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