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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肖顺银与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银,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民初1484号原告:肖顺银,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法定代表人:陈美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忠伟,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顺银诉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投资)、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泰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宋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顺银,被告东泰投资委托代理人李明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泰房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至2016年7月31日的利息,合计78000元,并按年利息20%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东泰投资的员工。被告东泰投资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30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订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东泰投资未归还该借款,2016年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东泰房产为担保人。并提供了被告波尔卡城邦编号为X-X-X、X-X-X、X-X-X、X-X-X-X房屋作还款担保。到期,被告未支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东泰投资辩称,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被告东泰房产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告等人委托王宏、牛朝江与被告东泰投资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东泰投资向原告等人共计借款166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年利息20%。其中被告东泰投资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6年4月7日,原告等借款人与被告东泰投资、东泰房产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3年12月1日被告东泰投资向原告等人借款246万元,年利息20%,在约定期限内被告未能还款。截止2016年4月6日止,被告东泰投资共计欠原告等人借款本金2374945元,利息484322元(2015年1-12月),共计2859267元。2016年1月起至本金还清前利息仍按年利息20%计算。被告东泰投资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本息。被告东泰房产自愿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用波尔卡城邦未出售的房产编号为X-X-X、X-X-X、X-X-X、X-X-X-X房屋作还款担保。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双方认可2015年1月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据、还款协议、员工集资表明细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泰投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东泰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泰房产在还款协议中明确发为该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东泰房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泰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肖顺银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