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常州朗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常州朗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93号申请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仓山区城门镇下董工业区3号。法定代表人石孟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命兴、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朗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井街道飞龙社区天山花园商铺126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原告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朗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74,77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福建鸿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AE22**、车架号WBAYE2104FD84670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274,7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福建鸿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AE22**、车架号WBAYE2104FD846709),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94元,由申请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