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6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窦某1与窦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1,窦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899号原告窦某1,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2,女,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1与被告窦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1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某1负担。审判长  李同所审判员  程肖芬审判员  白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