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欧阳云资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云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14号罪犯欧阳云资,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叠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云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欧阳云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桂市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欧阳云资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刑期至2024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欧阳云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云资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无缴纳罚金的证据,其户籍所在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大合村民委员会,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栗木司法所,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欧阳云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罚金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云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