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杨远浩,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025号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贤忠。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贤忠。被申请人:刘贤忠。被申请人:张小兰,女,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杨远浩,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贤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杨远浩、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杨远浩、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杨远浩、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