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许明与攸县房产管理局、攸县国土资源局、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陈颖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许明,攸县房产管理局,攸县国土资源局,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初94号原告刘许明,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贺促生,湖南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谭伟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震伟,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百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关良,该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蔡应物,该局局长。第三人陈颖,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许明与被告攸县房产管理局、攸县国土资源局、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陈颖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许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许明撤回对被告攸县房产管理局、攸县国土资源局、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陈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许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贺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