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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延平与裴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平,裴晓峰,裴立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810号原告陈延平,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肇东镇内。被告裴晓峰,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兴隆村。委托代理人裴晓辉,男,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大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裴晓达,女,工作单位大庆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裴立国,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原告陈延平诉被告裴晓峰、裴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延平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被告裴晓峰及委托代理人裴晓辉、裴晓达、被告裴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延平诉称,2016年6月,因原告房屋漏水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被告加工防水铁皮房盖并进行安装。工程完成后由于工程技术问题存有瑕疵导致房盖间隙过大并依就漏雨。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修理,被告答应修复,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找到被告要求修理,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限,直至2016年5月,因工程技术问题存有瑕疵,房盖间隙过大导致风将整个防水铁皮房盖从二楼刮下。原告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约定并进行约定,但是后因工程存在技术瑕疵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而被告方答应进行修理工作却一直推拖时间,最终因为被告的技术瑕疵问题产生损失。被告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约任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虽然原告本着和解的态度多次找到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推拖期限,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处所请。被告裴晓峰辩称,2011年4月份,我儿子裴立国通知我有活儿,在明久道班跟陈家谈价格和作工问题,经商谈由原告方出材料,我方做木工活订房架,因原告说没有铁匠,我又联系了李二(不知大名)做铁匠。我们木工费500元,铁匠活500元是原告与李二自己协商的。铁匠和木工是分两天完成的,第一天是木工活,第二天是铁匠活,铁匠工是李二自己到原告家干的,至今铁匠和木工费1000元仍然拖欠。2011年和2012年均找过原告索要工钱,原告说质量不合格找人修了不能给。原告妻子找裴立国口头约定找裴晓峰来完成木工活,工程结束后要工钱的时候,原告说工程质量不合格找别人维修了,所以钱一直没给,木工只是干木工活,没有技术资质,原告陈延平一直在施工现场监工,不是被告干活的原因导致房屋一直漏雨。房盖被吹翻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阵风七到八级。明久乡还有其他人家被破坏,一部份客户得到保险理赔。我们本身就是农民工没有建设资质。气象台发布了天气情况,要求市民防风防雨。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依据合同法应该有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时间是2011年4月,质量方面的情况不知是否找过被告有书面的证据,原材料是原告提供的与我们无关。被告裴立国辩称,是原告找我说要做房架子的活,我通知我父亲的,我父亲和原告商量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无从考证双方权利义务。假设有合同,也超过了维修保质期。原告提供的鉴定文书我们承认单位的资质,不承认鉴定结论及过程。铁丝锈蚀、拉断应是施工材质问题,不是施工技术问题。有自然灾害的因素,当时肇东的风,有七、八级,不需要被告方再提供证据,是大风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原告的房屋在施工以后,房盖脱落以前维修过,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陈延平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黑龙江龙威专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文书一份,拟证明,因二被告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情况下给原告加工防水铁皮房盖,并进行安装后,房盖依就漏水,又因工程施工技术问题导致将整个防水铁皮房盖从二楼刮下,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实。证据2、肇东市气象局于2016年7月6日出具的气象证明一份,拟证明,事发当时该地区时间段没有强风和大风的事实。证据3、鉴定费收据,证实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12.000.00元。证据4、证人唐艳华到庭证实:木匠活是裴晓峰亲自做的,铁匠活我说不清。我与原告是邻居,一起做的房盖。我家木匠活是他们做的,铁皮是被告联系的,我和被告单独讲木匠价,又单独和铁匠讲的铁匠价。证据5、证人刘学彬到庭证实:2016年5月3日晚五六点钟天刚黑,唐艳华家的房盖掉了,把我的车砸坏了。房盖是裴立国他们干的活,事发后裴立国到现场了,裴立国说给唐艳华和刘学义两家赔偿损失,但没有给我赔偿损失。被告裴晓峰为支持其辩论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证人王德清到庭证实:原告家改造房盖,我跟着干木匠活了,2011年4月份,裴晓峰找我们五个人,干了一天木匠活,铺的一摞一摞的砖,我们这伙人给房盖打的眼,我负责捆方子。裴晓峰说,木匠活500元钱,钱没给我们。证据2、证人杜小林到庭证实:在2011年4月份裴晓峰找我们给原告家干活,我们负责木匠活,五个人干的活,干的绑木方子的活,总计工钱500元,至今没有得到工钱。证据3、公众信息和东北网的天气预报。证明当时大风,多家房盖被掀,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的赔偿事实。被告裴立国未提交证据。本院围绕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焦点组织了质证。被告裴晓峰、裴立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1、我们没有设计义务。2、我们是农民工,出的是劳务,按工取酬。3、无经验是原告主动找我们的,不是我们上门服务。铁线被拉断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主要原因是风力,与房屋主体结构有关,质量验收不合格有异议,鉴定报告没有提及到房屋主体结构,有一块防火墙,导致主体结构房盖漏水铁丝生锈直接原因。此鉴定证书,我们不同意其中的“因工程技术问题”的观点。第八条中没有强风大风与省气象台天气预报及实际发生多家房盖被掀掉,属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已赔偿,与事实不符。房屋铁皮房盖轻易被风刮掉,这种表述与实际不符。被告方按照通知到房屋现场两次,鉴定人员不在。原告知道我们没有技术,没有资质,所以不存在技术和资质问题,所以由原告本人在监工。被告只应该是裴晓峰一人,干完活是原告同意撤离的。不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被告裴晓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是证据中没有说明是市区还是农村。被告裴立国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裴晓峰、裴立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鉴定费中包含差旅费、交通费、收款人没有盖章,无具体明细,该证明无效。被告裴立国对原告的证人唐艳华的证言内容有异议,认为,给原告家干的活不是其与裴晓峰二人一起干的。被告裴晓峰、裴立国对原告的证人刘学彬的证言内容有异议,裴晓峰认为,证人刘学彬所述内容与本案无关,裴立国认为此项活是裴晓峰干的,与其本人无关。原告陈延平对被告的证人王德清的证言内容无异议,证人也陈述了是他们几个人给原告家房盖打的眼,负责捆木方子。原告陈延平对被告的证人杜小林的证言内容有异议,认为,杜小林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与原告的工钱仍未结算,此证言内容不能采信。原告陈延平对被告提交的公众信息和东北网的天气预报的关联性,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不是专门机构出具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原告诉称施工时间为2012年6月份,因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又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予以证实。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德清、杜小林均能详实的证实施工时间和施工过程,因此施工时间应为2011年4月。黑龙江龙威专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被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其出据的鉴定意见书,经现场勘查认定:“陈延平的房盖系铁皮压型板木方基层结构,铁皮压型板面积9米×13米;基层小木方采用40mm×55mm,大木方采用40mm×70mm;勘验现场前业主已将刮落在地的防水铁皮木基层房盖拆除。现场勘验二层屋面时见原屋面防水层及屋面板有32处被破坏;这32处系防水铁皮房盖生根连接点。防水铁皮房盖生根连接采用12♯铁线拉结,勘验时见32处12♯拉结铁线位置部分已锈蚀并被拉断。系施工人员采用屋面水泥层打透后用12♯铁线拉至水泥楼板层下面部位固定,打透的32处通透窟窿,用发泡剂堵塞处理。该施工办法的错误系导致屋面漏雨及房屋铁皮房盖轻易被风刮掉的直接原因。”其鉴定结论为:“业主没有提供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图、施工内业资料,系没有设计资质、没有施工资质、没有施工经验的个体施工人员施工;导致房盖依旧漏雨;又因工程施工技术问题导致风将整个防水铁皮房盖从二楼刮下。事发当天该地区该时间段内没有强风和大风。质量验收不合格。造成的直接损失13744.47元。”该鉴定文书,原告无异议、二被告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该文书中确认的内容,与被告的证人王德清陈述的“是裴晓峰找我们五个人干的木匠活,我们这伙人给房盖打的眼,我负责捆方子”的陈述,与鉴定结论中现场勘查涉案房屋二层屋面有32处被破坏,此32处与铁皮房盖生根连接点用12♯铁线拉结部位被锈蚀拉断,是因施工办法错误导致涉案房屋铁皮房盖被风刮掉的直接原因的表述一致,形成证据链条,该鉴定的证据效力应予以采信。依据鉴定结论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3.744.47元,鉴定费12、000.00元,合计人民币25.744.47元。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该费用系因被告拒绝维修或赔偿所发生,因此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由被告裴立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到庭的证人证实是被裴晓峰雇佣的其余几名施工人员,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裴立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裴立国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证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4月,原告陈延平与被告裴晓峰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家的二层楼房顶部的防水彩钢盖中的木匠活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承包给裴晓峰、铁匠活另承包给案外人李某。由被告裴晓峰雇佣王德清、杜小林等五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均是没有设计资质、没有施工资质、没有施工经验的个体施工人员施工,在原告家房屋面的32处打眼,该破坏点用12♯铁线与铁皮房盖的生根点连接,打透的32处通透窟窿,用发泡剂堵塞处理。该施工办法的错误,导致屋面漏雨至铁线位置部份锈蚀并被拉断,2016年5月3日晚19时许,房屋铁皮房盖被风刮掉。经鉴定,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3.744.47元,并花去鉴定费12.000.00元。因与被告协商维修或赔偿事宜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邀请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该符合质量要求。本案所涉及的承揽工程,因在施工中没有特殊的构造要求,故保证工程质量是对承揽人最基本的要求。但因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施工资质和施工经验,施工人员采用错误的施工办法,导致连接铁皮房盖生根点的铁线锈蚀并被拉断,从而使房盖被风刮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肇东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发当时该地区时间段没有强风和大风,可以排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因此,被告裴晓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晓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延平损失人民币13.744.47元。二、驳回原告陈延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00元、鉴定费12.000.00元由被告裴晓峰承担。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忠斌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