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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洪波上诉北京光辉演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波,北京光辉演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波,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辉演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吴各庄村2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秋,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上诉人孙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辉演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洪波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孙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洪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洪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萌书 记 员  夏海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