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辉与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金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金光辉,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光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