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春,滕春梅,林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韩明春,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桃村镇大楚留村。被执行人滕春梅,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住栖霞市桃村镇清泉阳光小区被执行人林晓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住栖霞市桃村镇清泉阳光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杨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春梅在中国邮政银行栖霞支行6221884560026040261账户的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林晓会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15378500460087045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