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和被执行人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孙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少群、彭胜利,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战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被执行人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北段47号1-2门。法定代表人赵丙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人民大街甲175号,大唐·荣成一期3-6号楼间网点,房屋编号为000101号(面积为1690.58平方米)、000103号(238.54平方米)房产;位于人民大街甲171号,大唐·荣成一期6-9号楼间网点,房屋编号为000105号(414.90���方米)、000106号(414.90平方米)、000107号(397.55平方米)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人民大街甲175号,大唐·荣成一期3-6号楼间网点,房屋编号为000101号(面积为1690.58平方米)、000103号(238.54平方米)房产;位于人民大街甲171号,大唐·荣成一期6-9号楼间网点,房屋编号为000105号(414.90平方米)、000106号(414.90平方米)、000107号(397.55平方米)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孝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