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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玉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玉峰,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下午13时23分至13时38分期间,被告人林玉峰窜至兰溪市灵洞乡费垄口村费垄里25-1号被害人施某家中,盗取被害人施某家中一楼左侧房间床头柜上硬壳中华香烟5包。经兰鉴定,该被盗5包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施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人员岗位证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光盘一张,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玉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玉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琴仙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