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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257号原告:闫某甲,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闫某乙,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闫某甲与闫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闫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某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闫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