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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林勇与深圳市康鑫泰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勇,深圳市康鑫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010号原告:韩林勇,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深圳市康鑫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东埯山怡力科技园厂房A栋201、202。法定代表人:聂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峰,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林勇诉被告深圳市康鑫泰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林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韩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