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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宝国与赵山、赵凤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山,赵凤英,陈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山,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凤英,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宝国,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再审申请人赵山、赵凤英与被申请人陈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山、赵凤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赵山主张分两次将本案所涉款项偿还给陈宝国,陈宝国予以否认,且赵山、赵凤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以上认定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我方已向法院提供了已将涉案款项分两次给付陈宝国的证据,即2011年1月5日及1月15日双方的谈话录音资料,和证人闫某证言及张某的证言。陈宝国说我方欠他的货款没给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其对我方提出已给付货款的证据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的证据来证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对本案再审。陈宝国提交书面意见称:(一)赵山、赵凤英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中没有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其提起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二)关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列举的所谓“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一、赵山、赵凤英提供的录音资料不仅是偷录的,而且在审理时其一再强调要求法官不能看其他录音内容,只能是他们让你看哪你就必须看哪。二、所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二人提供的证人闫某只是听到并未亲眼看到赵山给付货款的事实。而证人张某对所谓自己看到的事实都能陈述的前后矛盾,两份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赵山、赵凤英的主张。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赵山是否将11台节电器款30800元给付陈宝国,因双方未形成书面还款证据,赵山、赵凤英提供证人闫某及张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其主张,但证人闫某并未看到赵山还钱的过程,证人张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从两份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赵山将涉案款项给付陈宝国。另,赵山、赵凤英提交的录音资料中陈宝国并没有明确承认收到过30800元,故赵山、赵凤英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原判赵山给付陈宝国货款30800元并无不妥。赵山、赵凤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山、赵凤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