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斌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3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斌正,男,1990年7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租住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斌正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斌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斌正进入本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阳光小区9栋3楼一民工宿舍,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OPPO手机。2016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彭斌正的租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786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己由公安机关收缴发还失主,被告人彭斌正的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斌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归案经过及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被告人彭斌正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斌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斌正的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斌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