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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春长与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长,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叶春长,男。被执行人赵波,男。叶春长申请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春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