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辖终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刘洁、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洁,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刘坤德,刘子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娟,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坤德,职务不详。原审被告:刘坤德。原审被告:刘子铭。上诉人刘洁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与刘坤德、刘子铭、刘洁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产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在重庆市,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