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酷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酷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118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酷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16号1幢A座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婷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酷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 蓓审 判 员 戴 珍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