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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长秋与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政府镇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君,张家义,王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6行初68号起诉人程立君,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起诉人张家义,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起诉人王长秋,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收到程立君、张家义、王长秋的起诉状。起诉人因不服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于2016年6月21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已予受理,并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长绿府复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职责。起诉人认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拒不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春市西新镇人民人民政府不执行长绿府复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依法追究长春市西新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立即公开所需信息,并判令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又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相对人对未生效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中长绿府复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其无权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故起诉人程立君、张家义、王长秋对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程立君、张家义、王长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