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保侠与被告马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侠,马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22民初4642号 原告:李保侠,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华,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侠与被告马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彩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蕴瑜 二0一六 年 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