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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梅与被告田利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6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