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梅与被告田利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6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