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洁申请执行丁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丁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洁,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事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丁桂宏,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洁申请执行丁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058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桂宏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桂宏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