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与马力娜、陈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马力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负责人刘景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显威、范亚东,该行职员。被告马力娜,被告陈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诉被告马力娜、陈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0元,减半收取67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