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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财保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宏与被申请人韩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宏,韩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财保013号之一申请人:姚宏,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生,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姚宏之夫。被申请人:韩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姚宏与被申请人韩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豫1727财保01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韩磊驾驶的豫Q*****号普通摩托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宏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磊驾驶的豫Q*****号普通摩托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案件申请费70元,由姚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