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天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139号原告:广州天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环市。法定代表人:刘维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杭,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英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3.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