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世安与被执行人洪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安,洪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安,男,汉族,1950年6月30日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洪龙浩,男,朝鲜族,1953年7月14日生,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徐世安与被执行人洪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