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职燕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职燕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711号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安丽丽。被告职燕菲。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职燕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获嘉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