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钦友与被告张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钦友,崔殿学,张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62号原告:范钦友,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范钦信,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范钦友兄长。被告:崔殿学,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歧,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强,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钦友与被告张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钦友撤回对被告张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范钦友承担。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