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执字第1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治文、史学强申请郭华忠、孔德娟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文,史学强,郭华忠,孔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10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治文。申请执行人史学强。被执行人郭华忠。被执行人孔德娟。申请执行人杨治文、史学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26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郭华忠、孔德娟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治文、史学强设备款28万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4100元,共计287450元。申请执行人杨治文、史学强于2016年1月28日领款76323元。现被执行人孔德娟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供了财产保证和第三人担保。申请执行人杨治文、史学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