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宗强与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宗强,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223号申请人:潘宗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潘宗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潘宗强以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潘宗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