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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858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赵XX诉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