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858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赵XX诉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